北京:关于开展2022年度《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征集兑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丰投促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度“丰九条”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征集兑现工作。本次征集兑现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丰台,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高精尖企业。
一、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成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2022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2年度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2.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或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丰台区同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2022年度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
3.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2年度在丰台区重新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4.新认定或新入区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在丰台区纳税额高于零。
(二)2020、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补报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0、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因漏报原因未报送申请材料的,本次征集可补报,本次征集是最后一次补报。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0或2021年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2.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于2020或2021年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
3.新认定或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在丰台区纳税总额应高于零。
4.申报企业须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成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年统范围的申报企业须完成上年度年报的填报。
三、申报材料
(一)《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申请企业信息表》(附件1)电子版;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缩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附件2)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承诺书(附件3)。
(五)电子版材料(一)现场拷贝报送;纸质材料(二)至(四)各提交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请于2023年7月17日至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休息日除外)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丰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四层415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63811077;63864060
(三)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未拨付的扶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本区,须自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退还区财政。
(五)企业有名称变更与高企证书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说明复印件,并及时将高企证书做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