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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

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企业规〔2023〕3号)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五)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申报时间

时间截止至2023年5月5日。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线上申报。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黑龙江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1),并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

(二)市级审核。各市(地)工信局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须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向省工信厅行文推荐。

(三)省级公告。省工信厅对各市(地)推荐文件进行汇总、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可根据地区实际发布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评价推荐。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对于此次申报工作,各市(地)务于2023年5月5日前线上提交审核推荐意见,线下报送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局(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8号),编辑电子版和PDF版材料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gxtqyj@163.com。

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信厅冯涛0451-53638638;

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杨婧娀0451-58690623;于江0451-58690622。


附件:1.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2.佐证材料清单

      3.XX市(地)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23-04-13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