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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除宁波,下同)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设区市科技局应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企业质量关。

(二)做到应报尽报。各地科技局应按照应报尽报要求,依托“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智能遴选”功能充分挖掘并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跟踪评价进度并做好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科技局应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运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解决研发辅助账设置、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等难题。

技术服务电话:010-88656315、010-88656316

附件:设区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9日


发布时间:2023-03-16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