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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号)、《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新科高字〔2021〕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 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年,且已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8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自治区科技厅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3.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申报程序

1.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愿填报《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并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州市科技局审核。

2. 推荐上报。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书面推荐到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件盖章后,胶装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转换为PDF格式刻录光盘,于2022年11月26日17:00前报送或邮寄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 评审论证。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现场或视频答辩的形式,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4. 确定公告。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后的众创空间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备案确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

三、组织管理

1. 经备案确定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开展众创空间的备案、绩效考评等日常工作。

2. 各地州市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延伸服务机制与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其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3.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自治区备案资格。

4. 自治区科技厅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一楼111室

邮 编:830011

联系人:宋英明  13809913566

附件:1.附件1-关于印发《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2.附件2-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3.附件3-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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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


发布时间:2022-11-11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