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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发展局: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提升辽宁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现将《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8日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辽宁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培育。

  第五条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本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市、沈抚示范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 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根据《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信厅设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特色化指标”,并按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本细则。

  第八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符合相对应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相关指标说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工信厅和市级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参评,对照评价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公示,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诉答疑,于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将无异议企业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无异议企业,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如发现问题,按动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经省工信厅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对照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可根据工作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情况,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推荐企业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可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函询有关部门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组织授牌。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一)经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对照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推荐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省工信厅通知执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后由公告、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复核期间,原称号继续有效,复核文件发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以发布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省工信厅审核,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核实、审核后由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对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层分类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政策和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供需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与银行等服务机构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专属信贷产品。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各市窗口平台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管理咨询、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服务活动。组织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发布时间:2022-11-10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