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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发布2022年“揭榜挂帅”项目“电子信息产业中试创新服务平台”榜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等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结合“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根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赛马”攻关机制的若干措施(试行)》(闽科规〔2022〕7号)文件有关要求,决定启动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凝练形成了“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榜单,现予以发榜。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条件和要求

  (一)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规定的平台建设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福建省平台建设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平台建设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省内平台建设需求企业负责承接科技成果。

  (三)牵头揭榜单位必须是省外企事业单位。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福建省平台建设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四)申请科技厅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平台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供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能与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五)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2.2021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2.5%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格式下载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

  (六)项目揭榜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研的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项目、对外合作产业化项目、STS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岁,企业牵头的项目负责人可延长至65岁。

  (八)项目牵头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九)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项目研发攻关时限按照榜单要求,需求企业成果转化结束时间(即项目结束时间)一般不超过2025年10月31日。

  (十)申请书相关附件:合作协议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加盖企业财务章)、体现经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加盖企业财务章)等。

  二、申报程序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申报截止,超过时间将不能提交申请书)。推荐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系统关闭)。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省外科研单位揭榜时,推荐单位请选择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具体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 )─申报管理─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和申请书─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上传有关附件资料(合作协议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体现经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等)。

  推荐单位通过省级项目推荐流程进行内部审核,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后,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8份,逐级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我厅相关业务处。

  三、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在完成项目受理工作后,我厅将统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和验收时须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

  资配处:联系电话 0591-87881125

  高新处:联系电话 0591-87883286

  附件:2022年“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需求榜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22-10-14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