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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征求《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津政办发【2016】70号)目前已到有效截止日期。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为更充分了解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现就新修订的《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如有意见,请于12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市科技局引智处邮箱。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感谢支持。

 

附件: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季占龙;联系电话:83605618;电子邮箱:jizhanlong@tj.gov.cn


 

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第一条  为表彰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才,激励和引导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为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河友谊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外籍人才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海河友谊奖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规定的评选周期组织实施,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海河友谊奖10名、海河友谊奖提名奖10名。
第四条  海河友谊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科技局(市外专局)负责海河友谊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对我市友好、获得来华工作许可,或受我市用人单位邀请来津开展交流合作,或在境外为我市提供服务和支持,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籍人才,可申报海河友谊奖:
(一)在引进农业领域国际最新技术、优良品种、培育方法、专业设备和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在引进国际前沿技术、最新工艺、先进装备、管理方法,以及在改造传统产品、产业结构,拓展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基础工程建设的规划、施工、监管、运营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基础研究、学科建设、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创新成果和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在创造效益、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六)在引进国际教育、卫生、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和体育领域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和最新成果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我市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慈善等社会事业领域推动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的;
(八)在帮助我市对接海外优质资源,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贡献突出的;
(九)在双边或多边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已获得海河友谊奖的外籍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第八条  外籍人才聘用单位是海河友谊奖的申报主体。根据市科技局(市外专局)的部署,外籍人才聘用单位在本单位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天津市海河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系统或区域的科技(外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系统或区域的科技(外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推荐人选,并经本系统或区域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组织成立海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人社、外事、商务、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举行颁奖仪式,对荣获海河友谊奖和海河友谊奖提名奖的外籍人才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外籍人才,经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优先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四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的外籍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礼遇。市领导会见获奖人员并为其颁奖。在相关媒体对获奖人员进行宣传。应邀参加国家和我市举办的重要活动;
(二)获得奖励。市财政给予获奖人员一次性奖励,其中:海河友谊奖获奖人员每人5万元,海河友谊奖提名奖获奖人员每人2万元;
(三)获得待遇。在津工作期间,可获得天津市人才绿卡“A卡”,办理2至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及相同期限工作、居留证件,办理医疗保健证,并可优先申办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获奖人员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征得聘用单位和获奖人员本人同意。对不宜公开身份和成果的获奖人员,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海河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及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2021-12-07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