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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0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意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提前做好2020年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将两个专项资金简称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0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附件1、附件2)。

二、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全年预算总额和资金使用单位实际支出数,计算预算执行率,计算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同时,要对本地区已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www.zjidb.com)备案的2020年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并填报汇总表(附件3),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项目投资额、计划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根据竞争法分配因素下达的资金,要根据申报方案和实施进度,评价2020年绩效情况;对根据考核奖励分配因素或要素性分配因素下达的资金,要根据考核奖励目标落实情况和下达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2020年绩效情况。其中,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

(三)未完成或明显偏离绩效目标(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指标),或偏离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情况和原因进行逐条分析,书面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各有关市(本级)、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商本级财政部门后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4)。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将本次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经信部门将本次各地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各级经信部门要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本次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遵循“谁使用、谁评价”原则,认真组织自评,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请尽快明确本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附件5)报送省经信厅财务审计处。

(二)审核报送。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地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各使用单位填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于4月2日前将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的绩效自评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厅财务审计处。根据财政相关要求,今年将加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度,4月底前将委托第三方事务所开展现场绩效评价,届时请各市、县(市、区)予以协助支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同时,请各地参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准备好2021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待省财政正式发文下达资金后将及时部署开展2021年度该两个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三)材料下载。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可登录浙江省经信厅网站,在“通知公告”板块下载通知及相关附件,在组织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经信厅联系。

省经信厅联系人:

财务审计处:倪慧娟,电话:0571-87051470;

投资处:唐国锋,电话:0571-87052923;

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张莉,电话:0571-87059240;

省工信院:谢菁(资金备案),电话:0571-85060226。

 

附件:1. 2020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市县转移支付明细表.docx

          2.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市县转移支付明细表.docx

          3.2020年专项资金备案情况汇总表.docx

          4.2020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x

          5. 工作联系名单.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23日    

发布时间:2021-03-26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