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14日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加强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首”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满足基本条件,能够独立公平公正开展“三首”产品评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定机构的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评定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三首”产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等开展独立审查,形成初审报告;组织专家对“三首”产品首创性、先进性、自主供应能力等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总结评审“三首”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工作需要,对“三首”产品相关产业开展调研,并适时出具报告。
第五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遵纪守法,履行承诺,不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独立性和结果公正性的业务;
(三)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发展情况,具备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等产品技术的前瞻性、趋势性分析研判和科技查新等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从事“三首”产品评定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6人,专业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装备制造、材料、软件等领域;
(六)能够证明具有从事评定工作能力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定机构的申请和确定
第六条 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自愿申请。
第七条 评定机构每五年确定一次,确定程序为:
(一)单位(机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评定机构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提出初选名单,按程序审批;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对拟选取的评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确定的评定机构签订保密和委托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评定机构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按需提供“三首”产品评定年度报告和自查报告。
第九条 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如果出现玩忽职守、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触犯法律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权立即暂停评审工作、组织纠正整改、撤销与评定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评定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0〕41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